香港签证在哪里可以办?
1. 香港签注可去户籍所在地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有的省市也可在直辖市分局或省会城市分局办理;2. 在户籍地申请的,可预约前往出入境管理部门的自助受理机办理,方便快捷;3. 首次签注须本人前往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部门申请,不能委托他人代办。再次签注则可委托他人代交。
4. 往来港澳通行证有效期5年,一次有效签注最短为1个月(30天),最多为1年(120天);如果申请的是多次效签注,则最少3个月、最长1年为一次有效签注。若申办赴香港商务签注的,每次逗留不超过7天;
5. 如果申请人不满足上述条件,但确实需往返于香港与内地间的,除探亲(包括港澳同胞及其内地配偶和相互往来探亲)外,可申请有效期为1年的其他类签注,每年可在港停留时间不得少于180天。
6. 深圳居民可申请“一年多次自由行”签注,该签注从签发之日起一年内有效,持照人在一年内可自由往来深圳口岸前往香港1次。该政策目前只对持有深圳经济特区护照的居民适用。
7. 如果你符合一定的申请条件还可申请以下签注:
A.赴香港留学、就业及移民签注(含逗留C):
一、内地居民因求学、就业、考试、培训、参加专业社 etc的活动需要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可向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二、经批准前往香港就学、就业以及居留人员的子女、随亲属出国(境)定居人员等需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人员, 可由本人向户口所在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B.探望受养子女签注(D): 一、内地居民申请赴香港探望受养子女的,须交纳下列证明: (一)被探望子女的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的进入许可复印件;(二) 被探望的未成年子女的《出生证书》复印件;(三)被探望的子女由境外机构出具的亲生父母亲关系公证书原件或其他能够确认亲生父母关系的证明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二、有直系亲属在香港定居, 其成年未婚子女申请定居的,应提交如下证明材料: (一)被投靠人身份证或户口本的原件复印件;
(二)被投靠人户籍所在公安分县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准予被投靠人及其配偶、未满18周岁子女或其配偶子女来本市定居的证明文件原件;
(三)被投靠人的结婚证、离婚证或离婚调解书、法院判决书等有效证件原件和复印件,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必须注明子女姓名; C.家庭团聚签注
一、申请“家庭团聚”赴香港定居的,由其祖父母(外祖父母)或父母(或由法定监护人)、配偶、子女或弟妹向户口所在地的地市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证件及证明材料: (一)交验户口簿,交验居民身份证; (二)提交出生医学证明;
二、申请“家庭团聚”赴香港定居未成年的子女由其父母或监护人申请办理的, 除按规定提交以上有关材料外,还需提交其父亲结婚或离异后所生子女的出生证明,母亲再婚证明和其丈夫的身份证和户口簿及婚姻状况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D.非永久性香港居民回港定居签注
一、申请“非永久性香港居民回港定居”签注的,凭内地公安机关出具的《香港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到常住户籍地的地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领取表式并填写完整的申请表,提交单位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名后申请。
二、申请“非永久性香港居民回香港定居”时须提交的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香港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内地户籍的配偶是合法婚姻居民的须提供结婚证原件和户口簿;如果是丧偶或因离异而单身人士须提供原配离婚证明及现配偶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若是丧偶且没有生育孩子的,还须提交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无子女证明。
希望对你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