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是什么法系?
法律体系(legal system)是指,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和法律传统基础上形成的一定类型的法律组合,它包括一个国家的立法、司法和执法制度以及这些制度的组织结构形式等各方面的内涵。各国法律体系的具体构成形式可能不尽相同,但一般包括以下三种基本类型:
1. 成文法体系。以制定法即成文法为主要表现形式。所有法律规则均由国家立法机关以成文法的形式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指定的机关执行。如大陆法系的法国、德国和中国等的法律体系;
2. 普通法体系。以普通法为主要的法律表现形式。由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对案件进行抽象、概括和推理而形成的判例法是这一法律体系的典型特征。在英国及实行英美法系的国家和地区中普遍存在这种法律体系;
3. 大陆法与普通法混合体系。即在两种法律的范围内建立各自的规则体系,并互相补充。目前这种体制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法律体系里都有体现,如日本法、意大利法和美国法等。 在上述三类法律体系中,前两类可以称为“封闭型”的,第三类可以称为“开放型”的。封闭型的法律体系内部有比较完整的理论体系和明确的分类,通常又被称为“法典化”的法律体系。其优点在于法律体系内在的统一性和稳定性较好,便于公民和社会组织依法行事;缺点在于相对较僵化和欠缺灵活性,难以应对纷繁复杂的经济与社会现象。“开放型”的法律体系则具有弹性大、灵活性强等特点,能够及时回应时代的要求和经济社会的发展,但其缺陷在于法律部门之间、法制建设各个层面之间的协调较为困难,并且容易导致良莠不齐的现象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