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院校类别什么?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75号)和《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的通知》(教发〔2010〕8号)等文件要求,高校分类一般分为两大类、八小类。 两类:人才培养单位(本科层次)和培养技能型人才(专科层次)。这基本上对应了我国现行普通高校的设置标准。
八小类:研究型、教学科研型、教学型、职业技能型、民族类、行业特色类、国际类和社会力量办学。 在上述分类中,各类别院校的性质不同,其设立的条件与要求也存在一定差异。
目前,在本科教育阶段按照学校的功能划分主要划分为综合类、理工类、农林类、医药类、财经类、政法类、体育类、艺术类、军事类、语言类等十大类。每一大类均包括若干小类。 每一类都有相应的设置标准。以综合类为例,教育部制定的《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中规定:“第四条 本科院校设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 “第五条 本科院校设置,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 另外,《教育部关于调整普通高等学校结构类型的通如》(教发〔2003〕280号)对综合大学的结构类型做了进一步细化,将综合性大学细分为文理、多科性、学科性、专业性大学等4种结构类型。
这些规定和要求,基本代表了国家层面对于普通高等教育机构设置的基本准则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