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永居7年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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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香港连续居住七年”是指以家庭为单位申请移民香港,申请人已在香港定居的时间累计满7年;或以单身人士申请移民香港,则申请人已在香港定居的时间满10年。 注:以上时间计算从申请人最后一次离开香港到入境香港的时间段,并不包括申请人以前在香港过境或者中转的时间。

举例说明:假设A女士2013年8月1日出国到海外留学,2014年在香港中转回内地,2015年8月份再次到港入学,2020年7月毕业返回内地。A女士在港的学习期间可获算作“在香港连续居住七年”。但要注意的是,该时间段内,无论A女士是否在香港,其身份均为学生签证。

另外提醒一下:虽然A女士可以在香港完成整个学业,但如果她在香港境外上课的时长超过了原学校课程的一半,则她需要重新申请签证以免逾期居留。 以A女士的情况为例,只要她能提供校方证明,证明她在港就读的全日制时间(包含寒暑假)达四年半,就可以成功申领香港身份证。 因为A女士的毕业时间是在2020年7月份,所以可以享有毕业生留港就业的优惠政策,申请签证时无需提供雇用证明。而若她在毕业后未能找到合适工作,还可以申办“学生签证续签”留在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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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可以在提出居留权申领申请时,一并申请核实其居港时间,亦可以单独申请核实居港时间。核实居港时间申请获入境事务处批准后,所发出的确认信内会注明申请人符合《入境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一)项所述“通常在香港居住连续七年”(俗称7年居港)的要求(俗称7年居港证明)。

申请人如在1997年6月30日或之前成为香港特区永久性居民及后来曾被视作已入境香港的无有效旅行证件但持有有效香港特区永久性居民身份证(俗称无谓港漂)人士,若在港逾期居留6个月或以上,其在该段逾期居留期间所拥有的通常性在港居住将视为已丧失,在计算申请人是否符合《基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一)项所指的7年通常性在港居住要求或获准受养人签证/进入许可申请者的通常性在港居住的要求时,该段丧失通常性在港居住的期间将不会被计算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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