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与香港互认文凭吗?
教育部官网上的文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与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林郑月娥签署《内地与香港有关教育安排的谅解备忘录》。 《谅解备忘录》共七章22条,主要内容为: (一)明确双方建立高等教育人员往来机制,通过政府间合作渠道,就涉及两地高校结构调整、教学资源、院校评审等方面的互通信息;
(二)支持香港院校申报设立国家留学基金委托项目,鼓励香港学生及教师来内地高校进行学习或任教;
(三)参照国际通行做法,结合我国国情和香港特点,对拟来内地高校工作的香港高层次人才提供签证等便利;
(四)支持符合条件的内地高校到香港开设分校或者设立教学点,开展师生互换等合作项目;
(五)推进学位互认,逐步允许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学生在对方学习期间修读学位课程并且获得相关学分;
(六)逐步开放两国专业技术人员相互执业注册,推动实现两地建筑师、律师、注册会计师、医师等各类专业人士互相认可其专业能力;
(七)探索研究两地的学分和学位制度衔接;
(八)开展包括普通话在内的汉语国际教育研究和人才培养合作;
(九)合作开展信息技术在教育领域的应用研究;
(十)合作开展其他教育教学改革方面的研究,包括职业教育等。 《谅解备忘录》的签署标志着两地在高等教育领域的合作迈出重要步伐,对于深化两地教 育交流与合作,提升两地教育对外开放水平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近年来,内地与港澳区域合作不断加深。除了教育领域合作以外,今年5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同意设立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受理机构的批复》,同意在上海、广东、港澳等地设立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受理机构,为港澳台居民办理居住证开通便捷通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