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的郡相当于中国的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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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的核心其实是,如何理解我国古代和英国古代所采用的地方行政制度的差异。 郡在我国古代是行政区划,而州、府等二级政区单位也是行政区划,并且与今天的省类似,都是一级行政区。但郡却不是。因为今天的一级行政区是现代民族国家体系下的概念,而在我国封建王朝时期,是不存在的。所谓“国”,也就是王国的意思,指中央政府直接管理的直辖地区,这些地区的官制、军制和其他制度大多是由中央直接制定并管理。这样的郡就不是一级行政区的意思了,而是特指隶属于首都长安(西安)或洛阳的封疆大吏管辖的地区。这种体制从春秋战国开始逐步成型,在秦代确立,但在汉唐之时并不固定,时而划分为郡县制,时而实行道州县制或藩镇制,变化比较大。

所以我认为,将我国的郡等同于封建王朝时代的郡,是非常不合适的。 而英国的‘shire’则是正儿八经的行政区单位。至少从16世纪末期亨利八世进行郡县改革之后就是。虽然历史上也有过没有shires的阶段,比如在诺曼征服之前和诺曼征服之初,但这些阶段的郡县制度和今天的郡县制度已经相去甚远甚至没有什么关系了,因此不必讨论。

需要说明的是,虽然亨利八世进行了郡县改革并在当时建立了郡法庭以代替中世纪的贵族法庭,但是这种改制并没有彻底完成。至少在都铎王朝后期,国王和贵族们仍然可以通过各种方式影响法官的任命从而影响审判的过程和结果。这一点可以参照《简爱》里对乔瑟夫·勃朗特写的判决书嘲笑其公正的段落来理解。(见第一章第五节)。所以英格兰的郡不仅具有地方法院的职能,还或多或少带有审级的作用——这是其区别于我国任何一级政权单位的最大不同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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