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法务部在哪里?
从法律角度看,大韩民国是一个成文法国家。基本法律概念和大致的基本法体系来源于欧美的普通法和大陆法,主要原则则是基于人权保障的观念。现行的司法体制是于1953年制定,1956年正式实施的。
1、大韩民国的法律
大韩民国的法律主要分为三类。第一类为国法,即基本法和一般法律。第二类是行政规定,即国家政务部门为行使公权力所作的规章。其主要特点是命令性,有时具有法律约束力。第三类为判例法,即大法院和小法院的判例,它对确立某领域内的法律有约束力。
2、大韩民国的法院
大韩民国的法院分为三级:最高法院,地方法院,简易法院。地方自治团体(市、郡、区级)有权利设立简易法院。
大韩民国最高法院院长相当于大法院院长。最高法院的审判长和法官是经由国会议员和组织法规定的适当人数选出。大法院院长和全体法官经国家授权对共和国总统负责。
地方法院和简易法院分别设有院长和审判员。他们同属于地方审判部长领导。
3、大韩民国的律师
韩国的律师享有与其代理人相同的法律地位并履行相同的义务。其目的:一方面是使案件的审理程序公平进行;另一方面是保护当事人以及其他人,对其权利免受违法侵犯。
韩国律师分为全职和兼职两种。大韩民国的任何人均可成为律师,但必须加入律师公会,并在律师公会登记后方可执业。国家保障律师的执业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