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文法和文法学校?
“文法”这个概念是19世纪后期和20世纪初出现的,用来指称“法律”的(拉丁语系)来源,即罗马人的“法律科学”(scientia iuris)或“关于法律的学问”(studia juris);这种学问在中世纪已经产生了,但直到文艺复兴时期才得到了充分发展。与之相对的是“道德哲学(philosophia moralis)”或者“神学”(theologia), 它们研究的都是“善”的问题——如何行为、做何信仰才能进入天堂。
中世纪的法学学者们认为,他们应当像科学家那样进行思考,并使用一种类似于现代自然科学中使用的抽象概念,他们创造了一种用于探讨法律问题的逻辑学和认识论体系,这为近代法学奠定了基础。
随着近代自然科学的崛起,人们开始期待在法律领域也运用这种方法获取真理,于是法学家们就开始试图将自然科学的思维和方法运用于法律问题之中,并尝试用这类新的方法去解释传统上被认为是神圣的或无法理解的法律原则(《剑桥民法原理》)。 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产生了一类新型的大学——法学院(law school)。这些法学院一般设立在著名的大学之内,采用大学的管理模式,学生需要花高额学费(通常比文理学院更多),并在完成学业后参加严格的执业考试才能获得律师执照。
虽然早在罗马帝国时期就有了“法学”(jus)的专业人员,但是直到中世纪晚期,教会法才成为大学课程中一个独立的部分。到了文艺复兴时期,人们又开始重新探索罗马法的遗著,并建立起一套新的法律体系以适应新兴资产阶级的需求。这样,在资产阶级革命浪潮席卷欧洲的时候,新式的法学院应运而生。(《牛津法律大辞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