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的法学学什么意思?
香港没有真正意义上的法学院,只有法律学院(Faculty of Law)。 很多答主已经回答了很多关于港校LL.B课程设置和考评方式的问题,我在这里想说的是——其实这种培养模式正是香港律所招聘时所看重的。
以香港为跳板申请英国G5、美国Top10高校研究生,是香港律政司推荐毕业生深造的路径之一;而能拿到这样的offer的同学,都是已经在香港实习过1-2年且表现优异的。为什么会有这样的安排呢,因为这样培养出来的学生更符合香港律所的需求:基础知识扎实,具有国际视野,能适应英文工作环境的律政人才。
也许这样的教学方式和内地法学院有很大的不同,但是我认为这对于学生今后的人生之路来说,影响并不见得就比内地的法学院小。在港校读LL.B期间,学生们需要花大量的时间阅读英美案例,研究外国立法例,在做作业和论文中也往往要引用外国的法律文献和法律观点。在这样的环境下,如果学生连英文都跟不上,那以后在工作中肯定也要吃大苦头。相反,能够在港校LL.B阶段就养成英文工作习惯的学生,今后无论到哪个国家的律所应聘,都不会太吃力。
虽然香港没有所谓的“司法考试”制度,但是想从事律师职业就必须通过律所的面试关。而在大多数情况下,是否录取应聘者往往会取决于面试官对应聘者英语水平的高度评价。因为香港律所的主要业务就是处理中英双语之间的往来文件,办理涉及海外资产的诉讼和非诉事务。所以想要入职香港乃至整个华南地区的顶尖律所,英语好绝对是加分项! 那么问题又来了,如何在短短几年内让自己的英文有质的飞跃呢?
首先要在心态上接受自己是“英语小白”的事实,放下身段踏实学习。其次可以在平时多看英剧美剧提升语感,多听BBC新闻了解最新话题,善用YouTube来学习法律英语。另外,建议大家利用好在校时间多参加模拟法庭等课外活动,这些都可以帮助你积累法律英语的听说读写能力。
如果你已经有了出国留学的计划,那么在大学期间就要注意提高你的雅思托福成绩,并尝试着多参加一些与目标学校专业相关的志愿活动、学科竞赛、项目研究等等来为你将来申请加分。
香港的法学是从1841年香港成为英国殖民地开始由普通法与衡平法所组成的法律制度演变而来。尽管中国于1997年收回香港,根据中英联合声明及香港基本法保证港人港治和港人治港,“一国两制”,香港原来的资本主义制度、生活方式保持五十年不变,英国普通法在香港暂时得到继续使用,因此香港法以普通法为主,并由普通法、衡平法、本地法例、条例、附属法规,中央政府委托或授权香港政府制定与实施的法律,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就香港法律所作的法律解释与决定、由英国时期沿袭下来的法规与判例等所组成。
香港虽有自己独立的司法体系,但上诉终审权仍然属于英国枢密院司法委员会,但香港回归后,于1997年7月1日起正式成立“终审法院”,作为全港的最高上诉法院,取代英国枢密院司法委员会的地位。香港目前的法律制度,主要由普通法、成文法和本地条例组成。普通法是英国从历史相传下来不成文的习惯法,法官根据判例遵循先例的原则处理案件,这些判例沿用下来就形成了普通法。普通法只适用于刑事案件和契约案件。
衡平法是普通法的补充,是英国在14至16世纪,基于普通法在某些案件的审理方面显示落后而不能解决问题,由王室特设了大法官法院,根据公平合理的“良心规则”本着“公平”和“正义”审理各类案件,由此形成的判例,沿用下来便成为衡平法。成文法指英国在殖民香港期间颁布的法律,只适用于香港。
香港的成文法主要有4类:一是“殖民法律公告”,亦称“御用法令”,由在港英国殖民政府发布的总督公告,效力从1841年开始,主要作为普通法、衡平法补充和解释。二是英国议会制定的特别适用于香港的法律和颁布的某些条例。三是香港立法局通过并经英王批准实施的法律。四是香港律政司以及政府其他决策局和部门颁发的附属法规、公告、通则、指令等。本地条例是指1997年7月1日香港 回归后制定和实施的法律。
香港的法官、司法人员完全本地化,所有法官和司法人员都是英国或香港有执业资格的律师,由司法人员推荐委员会推荐给特区行政长官,由行政长官任命产生,并实行终身制。此外,香港所有的审案程序、律师制度、法学教材也同英国一样。虽然香港的法律制度在诸多方面仍然保留着英国的传统和特征,但经过一个世纪的沿用与发展,已经形成了一套具有香港特色的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