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学生能做担保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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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和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也就是说,如果以学校作为保证人的话,根据法律明文规定是不能成立的。而一般以学校的名义做的保证都是属于上述条款规定的“公益性”的保证范畴,是法律禁止的。 所以,原则上,学校作为保证人是不能的。 但是,我做了十几年信贷,事实上又见到过很多学校作为保证人的情况存在。这就涉及一个例外情况的问题——那就是非以公益为目的的企业单位设立的法人分支机构(比如某某银行某某分行)或者单独设立的个人贷款营业部,其从事经营活动所产生的收益归企业法人或者个体工商户所有,在这种情况下,以企业的分支机构作为保证人就属于商业行为,法律并没有禁止。所以,这种情况下学校做保证人就是可以的。

需要提醒的是:这里所说的“营利性”是指该分支机构或者部门直接以盈利为目的进行经营活动的;而不是指该企业或者其他机构在运营过程中的盈亏向投资者或者其他责任主体进行分配的情况。前者是法律意义上的“营利”,后者不属于法律意义上“营利”的范畴(否则所有的单位都是营利性单位了!),如学校举办的校办工厂(虽然校办工厂的盈余会返给学校用于教学科研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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