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ffer签了还能反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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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莫是一个应届毕业生,在今年毕业之前,他手上已经有了好几家企业的offer,经过斟酌后,他选择了其中一家待遇最优企业,并且与企业签署了就业协议,当然,还交了一定的签约金。但是,在签完协议后,小莫又收到了另外一家企业的录用通知,而且从企业实力、行业前景以及待遇等方面,都比当时那家选择的要好。于是,小莫便向之前那家企业提出了解除协议的要求,但是却被告知,协议已经签订,即使对方给了录用通知,也要遵守协议约定。那么,小莫签的协议还有效吗?他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协议到底是“要约”还是“承诺”?

对于毕业生而言,很多企业的offer其实在性质上相当于一种就业要约,而不是正式的劳动合同,因为毕业生在正式上岗前还会有实习期,且很多职位还在试用期内。由于没有正式签订劳动合同,在毕业生和企业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这一说法尚不能确定,而只是存在一种雇佣关系。

一般而言,企业在招聘应届毕业生时,都会事先拟好相关协议,其中包括双方履行各自的义务和权利、就业期间享受的待遇以及违约金等,在该协议上,企业还要注明“此协议为非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正式劳动合同,毕业生如有意向,需在约定日期前回企业报到,否则,视为弃权,企业可在合适人选面前聘请该职位相关人员。”等类似字样。

根据《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对于合同成立时间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下面简称《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所以,对于应届毕业生而言,虽然与单位之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在实际参加工作后所签订的这种协议,受《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调整。

根据《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而《劳动合同法》第十二条则规定:“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第三款规定:“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所以,从法律性质上讲,这种带有期限限制的协议,仍属于要约,毕业生明确表示接受,即构成承诺,协议即生效。

但基于实际情况,协议一般是提前拟定好的,且一般都不会标注具体的违约责任,毕业生在签订协议前,一般也会参考相关法条,考虑到这方面的责任,这也是我们提倡大家在签订协议前仔细阅读相关协议内容的原因。

企业能否收取签约金及违约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妨碍其依法与其他单位约定不相同的试用期,也就是说,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同时也可以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但是,“试用期内,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需要在试用期内对其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经教育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才可以解约。”。

对于应届毕业生而言,一般都有较长的毕业实习期以及较长的应届毕业生就业缓冲期,大部分企业都会在校毕业生进入企业入职报到后,才开始计算正式工时,并根据相关规定对其进行相应的培训。所以在实际的工作中,企业对于应届毕业生并未产生实际的用工成本。加之,对于大多数的企业而言,在应届毕业生尚未签订劳动合同之前,既无法确定应向该应届毕业生支付何种报酬,也并不会实际支出为该应届毕业生支付报酬所形成的劳动成本。

基于上述原因,对于这种未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就业协议,是不能约定服务期和试用期的。而在这种就业协议中,其实质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成立劳动合同关系的一种预约,也就是一种独立的合同行为,即签订该协议的双方,都有遵循该协议内容执行各自权利义务的约定。所以,协议中关于违约金的相关条款也应视为有效。而协议中约定毕业生提前离职应承担违约金,其实质为一种违约责任,对此用人单位并不构成欺诈。而且,该协议还约定,毕业生因个人原因提出离职的,须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告知企业,并不存在法律规定欺诈、胁迫或者显示公平的的情形,所以,此种情形下,毕业生仍需按照协议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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