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后属于哪国税务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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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二字太宽泛了,我按不同国家、地区来分类,逐一讲解: 中国公民移民获得他国永久居留权(绿卡)的,一般属于非居住型税务居民; 持有海外护照的中国公民,由于国籍仍然是中国,所以属于居住型税务居民。 外籍人士申请中国绿卡,成为定居民,和上述移民同理,也属于非居住型税务居民; 而那些放弃本国国籍,加入其他国籍的外籍人士,因为国籍已变为另一国,所以属于居住型税务居民。 最后,还有一种跨境混合型的税务居民身份,这个是指虽拥有外国永久居留权,但主要收入来源仍为中国,这种情况属于跨境混合型税务居民。

目前中国实行以居民身份为依据的综合征税制度,不管是外籍人士还是移民,只要满足居民身份的条件,就按照中国法律缴纳各项税款,享受中国的福利政策。 而对于没有在中国长期居住的境外人士而言,中国税法给予一定免税优惠,具体税额根据各类税收优惠政策有所不同。对于已经在华居住的境内民众,则统一按照在华实际居住天数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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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得明白什么是税务居民。一个基本的概念是:

1、在加拿大,判定个人是加拿大税务居民还是非税务居民主要是以该个人在加拿大的居留情况来决定的。移民加拿大的人在登陆后即成为加拿大税务居民。加拿大税法也规定了一个人即使没有取得加拿大移民身份而仅仅是因为在加拿大拥有长期的“家庭居所”,经常前往加拿大而事实上在那里有固定生活而被判定为加拿大税务居民。从实践来看,移民后如果每年在加拿大呆上183天以上即触发税务居民的认定。即使在加拿大大呆少于183天,如果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加拿大是该人的普通居住地也可以触发加拿大税务居民的认定。

2、在美国,税务居民主要是指“绿卡持有者”(永久居民)和在美国连续长期有实质居住的个人。

如果一个人同时被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地区)认定为居民时,应如何确认其税务居留地?

这时要涉及到所谓的“侨居国”的认定。简要地说,就是一个人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地区)都被认定为税务居民时要根据所在两国/地区已签署的“如何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议/公约”来决定其最终的税务“侨居国”。加拿大和中国在这方面早已有协议,在加拿大和美国也有协议。“侨居国”也是决定一个个人或者公司在哪里交税和如何交税的最终标准,这也是人们经常讲的“移民避税和避税移民”中所指的“所侨居国”的真正含义。

加拿大和美国在决定其税务居民如何在加拿大和美国两地分配其“侨居地”(即“最终居民地”)时所依据的规则是:1、看其在加拿大和美国两地的“永久家眷”(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也包括在两地仍依赖于其的已成年的子女)的居住地;2、如果第一条无结论,看申请人是否在加拿大和美国双方的任何一国有“习惯居所”;3、如果第2条也无结论,看哪一方申请人“个人生活中心”;4、如果第3条也无结论,看“侨居地”归属哪一方对双方政府更有利;5、以上都没有结论,两国政府协商解决。总之,要最终成为加拿大税务居民(而不是加拿大永久居民)是要满足加拿大税法和“双重征税避免协定”双重条件的。在美国,成为其“税务居民”也是以满足相似的条件为前提。“双重征税避免协定”,比如中加间这个协定,目的是确认一个人在加拿大还是中国交税,防止两地重复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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