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赠送房产要交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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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首先要明确一点,任何国家都不会“无偿”赠与房产的。所谓的赠与是指一方(赠与人)自愿把自己的财产无偿给另一方(受赠人)所有。 但现实生活中,有很多父母把房产送给子女的现象,很多单位也把自己所有的产权住房赠送给自己员工的现象。这些“送”其实是有条件或说是有人物关系的,一般是父母子女或直系亲属、单位与职工之间因为长期共同生活或者工作而形成了事实上的扶养关系,这种关系大于普通的社会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所以在法律上允许双方形成一种特殊的赠予关系,但这种情况下的“赠与”也是一种社会行为而不是纯法理依据。所以受赠方要依法履行一定的义务。

2. 如果受赠方不履行相应的义务,那么赠与人可以要求受赠方返还房屋,同时受赠方也需要缴纳相关的税费;如果受赠方拒绝还款,则需要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在实际生活中,存在这样的情形:一方当事人为了获得对方的遗产,在对方患重病期间对其百般照顾,竭尽全力,对方最终获得了自己的遗产,并且没有留下遗嘱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一般会按照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由继承人全部继承遗产。但是继承人有重大过失的除外。

3. 如果当事人在签订协议时明显属于弱势的一方,那么该协议很可能被认定无效。 比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中,被拆迁人是房屋的所有权人,有权决定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是否签署以及协议的相对方和主要内容,所以如果是所有权人与开发商之间的协议,通常不会存在不公平的情况,如果确实是权利人对约定的条款明显不合理,则人民法院会依法撤销该约定。但如果真的是所有权人在签订合同时具有完全行为能力且合同是其在充分平等的基础上签订的,一般也会维护合同的效力。但对于未成年人所签的合同,即使对方是合理补偿,法院判决也会认为有失公平,从而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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